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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新聞
新疆消防救援總隊關于印發《新疆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作者:消防檢測設備
- 發布時間:2023-02-27 14:03:57
- 來源:http://www.czhuaxialy.com/
- 點擊:515
新疆消防救援總隊關于印發《新疆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消防執法改革意見,規范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市場秩序,增強社會消防技術服務市場誠信意識,提高事中事后監管效能,新疆消防救援總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參考《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研究制定《新疆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新疆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信用監督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規范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市場秩序,增強社會消防技術服務市場誠信意識,提高事中事后監管效能,根據《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辦法》等規定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實施信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客觀獨立、合法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執業準則,規范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對服務質量負責,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條倡導和鼓勵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積極參加公益性消防技術服務以及消防救援機構組織的重要場所消防服務保障、消防行政管理輔助活動。
第五條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誠信建設和守信教育,健全內部誠信制度,提高誠信經營水平。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六條消防救援機構建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機制,完善誠信檔案,實施積分信用管理、消防技術服務“紅黑名單”制度。
第七條消防救援機構建立“新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監督管理從業人員,記錄消防技術服務活動過程,提供信用積分等相關信息查詢管理服務。
第八條在自治區執業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使用管理系統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外省注冊成立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自治區范圍內開展執業活動的,應滿足從業條件相關要求,明確在自治區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同時將相關信息錄入管理系統。
第九條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取得營業執照后,應當將機構從業條件、從業人員基本信息錄入管理系統。辦公場所、執業人員變更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錄入系統。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使用管理系統功能,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出具維保、檢測報告,執業行為納入全過程管理。
第十條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消防技術服務結論性文件內容、格式應符合《建筑消防設施質量檢測評定規程》(DB65/T3253-2020)、《建筑消防設施維護及保養技術規程》(DB65/T 4069—2020)等標準規范要求。
第十一條各消防救援支隊對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在依法查處后,每月28日前進行匯總統計,報送至自治區消防救援總隊法制與社會消防工作處,同時錄入管理系統,對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記分。
在一個消防技術服務項目中,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一次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違法行為的,應分別記分。同一違法行為多次出現應同時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分別記分。
第三章信用等級
第十二條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等級評價采用積分制,分值由基礎分、加分、減分構成,基礎分默認為100分,積分實行動態管理。
AA級為誠信優秀級別,分值在120分以上;
A級為誠信級別,分值在100—120分;
B級為誠信警示級別,分值在80-99分;
C級為一般失信級別,分值在60-79分;
D級為嚴重失信級別,分值在40-59分;
E級為永久失信級別,分值在40分以下。
第十三條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等級評價周期為一個自然年度,每個評價周期初始分值為100分,評價周期屆滿,積分清除,不轉入下一個評價周期。
首次評價周期為評價標準發布之日至當年12月31日。
第十四條在評價周期內,評價對象在重大火災事故、特別重大火災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或被列入消防安全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直接評定為D級并即時調整公布評價信息。
第十五條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等級評價結果在自治區消防救援總隊相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后,向社會正式公布。
第十六條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結果公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自治區消防救援總隊提交異議申請。自治區消防救援總隊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申請被采納的,對評價結果進行調整。
第四章信用積分
第十七條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項次減50分:
(一)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二)出具虛假文件、失實文件的;
(三)冒用其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義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四)經火災事故延伸調查認定,對重大火災事故、特別重大火災事故中負有責任的;
(五)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申請材料的。
第十八條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項次減20分:
(一)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未經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蓋章的;
(二)所屬注冊消防工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或在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任職的;
(三)指派無相應資格從業人員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四)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或者消防設施操作員未到現場實地開展工作的;
(五)轉包、分包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的;
(六)未按照國家、行業、地方標準開展檢測、維護保養、評估的;
(七)無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或消防安全評估過程控制體系的。
第十九條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項次減15分:
(一)未設立技術負責人、明確項目負責人的;
(二)未依法與委托人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的;
(三)未建立消防技術服務檔案的;
(四)未在經營場所公示營業執照、工作程序、收費標準、從業守則、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書、投訴電話等事項的;
(五)未在經其維護保養的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的。
第二十條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項次減10分:
(一)未將發現的隱患問題以書面形式告知委托人并提出整改建議的;
(二)未健全和保管消防技術服務檔案的;
(三)未在管理系統備案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合同、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的;
(四)開展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維保、檢測項目時指派的消防設施操作員少于兩人的;
第二十一條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聘請的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在2人以上,每多聘請1人加10分,最多加20分;取得消防設施操作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在6人以上(其中中級2人以上),每多聘請1名中級技能等級的人員加2分,最多加10分,每多聘請1名高級技能等級的人員加5分,最多加10分。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的認定數量為本年度從業人員執業時間跨度不低于6個月且從業不少于3個項目的人員數量。
第二十二條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開展執業活動中,獲得廳、局級以上榮譽表彰的,每次加5分,最多加10分;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表彰的,每次加10分,最多加20分。
第二十三條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參加省、部級以上的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一等獎的,每次加20分;獲得二等獎的,每次加10分;獲得三等獎的,每次加5分。
第二十四條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聘請的從業人員被評為廳、局級消防領域專家的,每人加10分,最多加20分;被評為省、部級消防領域專家的,每人加20分,最多加20分。
第二十五條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參與消防救援機構組織的重要場所消防安保任務、專項消防檢查、公益性消防技術服務活動,輔助作用明顯表現良好的,經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申請,經縣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確認后,每項加10分,最多加30分。
第二十六條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參與編寫國家、行業、地方消防技術標準并發布實施的,每部分別加10分、5分、5分,最多加20分。
第二十七條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是國家高新企業的,加10分;非國家高新企業,開展省、部級以上消防行業課題研究、取得消防行業發明專利、出版消防行業書籍的,每項加10分,最多加20分。
第二十八條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使用管理系統為社會單位開展技術服務活動,使用率為100%,加20分,使用率為90%以上的,加10分。
第五章信用應用
第二十九條按照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將信用評價結果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消防監督檢查事項,對于A級以上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適當減少檢查頻次;對于B級以下的,合理提高抽查比例,適當增加檢查頻次,加大監管力度。
第三十條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等級A以上的,除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出具虛假、失實文件、未按照國家、行業、地方標準開展技術服務活動、冒用其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義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轉包、分包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等違法行為以外,其他違法行為為初次發現,且符合《新疆消防救援機構輕微違法行為“首違免罰”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行政處罰按照《新疆消防救援機構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中違法情節對應的處罰裁量基準,根據信用等級分類實施。
(一)信用等級AA、A的,按照處罰裁量基準最低限實施;
(二)信用等級D、E的,按照處罰裁量基準最高限實施。
第三十二條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等級A以上的,新疆消防救援總隊推薦優先參與政府部門組織的專項消防檢查、消防評估、隱患整改、消防技術標準制修訂等活動;信用等級C以下的,限制參與政府部門組織的專項消防檢查、消防評估、隱患整改、消防技術標準制修訂等活動。
第三十三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火災高危單位委托信用等級C以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執業活動的,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火災高危單位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監督抽查頻次。
第六章失信懲戒
第三十四條自治區消防救援總隊對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按年度進行統計匯總,AA信用等級列入“紅名單”,D、E信用等級列入“黑名單”,根據統計結果在相關網站、媒體上實施“紅黑名單”公示。
第三十五條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被消防救援機構給予行政處罰的,對違法行為列為消防安全違法失信行為在自治區消防救援總隊相關網站進行公示,并將其錄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三十六條消防安全違法失信行為被公示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公示期間將作為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市場主體,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辦法》,實施聯合懲戒:
(一)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將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市場主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并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二)有關政府部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參考使用信用信息;
(三)征信機構采集相關失信信息,納入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評級機構在信用評級中參考使用相關失信信息;
(四)金融機構查詢相關失信信息,在投融資、授信、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中參考使用;
(五)各類市場主體依法依規查詢相關失信信息,在市場活動中參考使用。
第三十七條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法失信行為公示期屆滿的,依據《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制度》相關規定,自治區消防救援總隊停止在相關網站公示相關違法失信信息。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失信行為公示期跨自然年度的,扣除的信用積分分別納入每年度統計。
第七章信用修復
第三十八條在失信信息公示期屆滿前,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并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可以向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經核查情況屬實的,上報自治區消防救援總隊審批,將扣除的信用積分核減50%。
第三十九條提出信用修復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工商營業執照等)加蓋公章;
(三)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十條自治區消防救援總隊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申請的,應在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核實,決定是否予以修復。自治區消防救援總隊決定修復的,應當于3個工作日內停止在相關網站公示相關違法失信信息,并將修復情況推送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四十一條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被處以責令停止執業,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不可修復的特定嚴重失信行為,公示期間不予修復。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自治區消防救援總隊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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