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切實加強混合生產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建立混合生產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機制,省消防救援總隊結合我省消防工作實際,起草了《廣東省混合生產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政府規范性文件編制有關規定要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xfzd_fhjdc@gd.gov.cn。 2.通信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瘦狗嶺路483號廣東省消防救援總隊防火監督處(郵編:510640)。 附件:廣東省混合生產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023年12月28日
第一條 為加強混合生產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防范和化解消防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混合生產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動。生產、儲存、經營火藥、炸藥、火工品、煙花爆竹的混合生產經營場所,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一)同一建筑或廠(院、園)內因分租或轉租,存在兩個及以上生產、儲存市場主體單位的場所。(二)集餐飲、文化、體育等多業態多功能于一體的合用場所(不包括大型商業綜合體)。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出租人,是指將混合生產經營場所整體或局部出租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單位或個人。第五條 縣級以上負有消防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根據法定職責分工,對混合生產經營場所涉及的有關行業領域單位加強消防安全監管,主動運用信息化手段強化監管能力。各級消防部門應當對混合生產經營場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職能交叉和新業態新風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按照業務相近以及“誰主管誰牽頭、誰為主誰牽頭、誰靠近誰牽頭”的原則及時明確監管責任。第六條 混合生產經營場所產權人、使用人、出租人、承租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混合生產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負責。產權人、使用人、出租人、承租人是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屬于多產權場所的,產權人、使用人應會同出租人、承租人共同確定或者委托機構、人員對消防安全實施統一管理。第七條 產權人或出租人應確保分配或招租區域符合消防安全條件,并及時向使用人、承租人、物業服務人傳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消防工作要求。場所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不得分配或出租使用。(一)產權人或者出租人應當在分配和招租前,書面告知相對方分配、招租區域所在位置及其規劃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審批手續,并確保場所符合變更后功能的消防安全條件(二)產權人或出租人不得將建筑中庭、公共門廳、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間、上人屋面等公共區域作為經營性場所分配或出租使用。(三)分配或出租部位為建筑局部的,其使用功能、平面布局、防火分隔、裝修裝飾材料、安全疏散和消防設施設置應確保所在建筑整體符合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要求。嚴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實施分隔。(四)同一樓層分配或出租給多個生產經營主體經營使用的,產權人分配或出租人招租前,應劃分為多個獨立使用單元,并根據不同生產經營業態和火災危險性類別,采用不燃燒體隔墻和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防火門窗實施防火分隔。(五)同一樓層分配或出租給多個生產經營主體經營使用的,獨立使用單元范圍內安全出口、疏散樓梯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獨立使用單元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應設置公共疏散走道直通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公共疏散走道不得穿越獨立使用單元,疏散距離、寬度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規范要求。(六)分配或出租作為廠房、倉庫使用的,不得擅自改變廠房和倉庫布局、廠房生產工藝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及核定的最大儲存量。確需改變的,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規范要求;依法需要審批的,應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八條 使用人或承租人對使用或租賃區域裝修、改建、經營、使用過程中,應確保場所使用功能、平面布局、防火分隔、裝修裝飾材料、安全疏散和消防設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規范要求。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場所的全部或者部分再出租的,應符合租賃合同約定事項,并確保租賃區域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第九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應以合同協議方式,書面約定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一)明確承租方從事的主要生產經營內容和從業人員額定數量。(二)明確建筑改建(內部裝修)、消防設施改造等工程和電氣焊(割)等動火施工作業消防安全責任分工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項。(三)明確租賃區域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分工和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場所局部出租或分租給多個單位的,要明確統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各部分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四)明確建筑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和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責任分工。(五)明確發生火災后應急處置、疏散引導的責任分工。(六)明確租賃生效后再次分租、轉租的消防安全注意事項。未以書面形式明確的,出租人對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等進行統一管理、維護,承租人對承租的場所的消防安全負責。第十條 混合生產經營場所居住部位用于出租的,應符合以下要求:(一)場所所在建筑的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一、二級,除依法通過審批的商品房、公寓外,用于租賃的居住部位不得設置在當地村民自建房法定可建樓層數以上的樓層。(二)租賃居住部位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三)場所所在建筑應配備消防安全樓長,設置10個以上出租床位的,應按每10人的標準,在居住人員中確定1名熱心公益且經過消防安全知識培訓的人員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樓長及管理人員應組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四)幼兒、老年人居住場所不得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五)屬于村民自建或村集體用地建設項目的既有建筑出租使用時,應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規范要求配置消防設施。公共走道和每個居室應設置滅火器和聯網型火災探測報警器,居住總人數超過30人的,公共走道應設置火災手動報警裝置和警鈴,手動報警按鈕應設置在每層出入口處。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條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混合生產經營場所方可設置經營、存放或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儲藏間等。集餐飲、文化、體育等多業態多功能于一體的合用場所和商住樓等混合生產經營場所僅可設置滿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屬庫房,不得設置生產場所或其他庫房,不得與廠房、倉庫組合建造。經營除易燃易爆危險品外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混合生產經營場所,應采用不開門窗洞口的不燃燒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樓板將居住部分和非居住部分完全分隔,并分別設置獨立疏散設施。第十二條 廠房、倉庫內嚴禁設置員工宿舍。廠房、倉庫內需設置辦公室的,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規范要求。廠房、倉庫內需設置休息室的,應按照《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XF703-2007)》落實相關技術要求。第十三條 混合生產經營場所內設置冷庫的,應當由具備相應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建設,保溫材料燃燒性能、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設施設置、制冷機房的安全防護、電氣線路敷設等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規范要求。嚴禁冷庫使用易燃、可燃保溫隔熱材料,嚴禁私搭亂接電氣線路。第十四條 混合生產經營場所應當建立電氣焊(割)等動火施工作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動火審批責任分工及報備程序,實施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實施電氣焊(割)等動火施工作業時應落實現場監護人,配備消防器材,并在現場顯著位置公告提示。作業人員應當依法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消防安全規定,清除周圍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離措施。作業完畢后,應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遺留火種。公共娛樂場所和設置于高層公共建筑內的商場不得在營業期間動火施工。第十五條 混合生產經營場所內員工餐廳,商業、辦公場所和經營用餐飲場所的廚房用火管理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規范要求。消防技術規范標準允許使用明火的部位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確有困難時,除用于疏散的防火門外,可采用防火卷簾。混合生產經營場所明火廚房應按消防技術標準規范要求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和廚房自動滅火裝置。第十六條 混合生產經營場所燃氣用戶供氣方式、燃氣管道敷設和瓶組站(間)設置應符合國家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燃氣用戶應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氣瓶、連接管等。同一用氣場所不得使用其他燃料或不同種類的燃氣,不得存在兩套供氣設施或一套供氣設施使用兩種燃氣情形。燃氣用戶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的,應當委托具備資質的單位或者燃氣經營企業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作業,并按合同約定條款規定報出租人和統一管理人備案。第十七條 混合生產經營場所內存放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第十八條 電器產品及其線路、管路應選用合格的產品,其安裝、敷設、施工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規范要求。電氣線路及管線槽穿過防火墻、防火隔墻、豎井井壁、建筑變形縫和樓板處的孔隙時,應采取防火封堵措施。混合生產經營場所出租人或統一管理人應每年牽頭開展不少于1次全電量電氣防火檢測,鼓勵安裝電氣火災監測系統。混合生產經營場所內采用電加熱設備的,電加熱設備應設置安全操作和應急指引,并按照嚴重危險級配置干粉滅火器、滅火毯等滅火器材。第十九條 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動力蓄電池嚴禁違規在混合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或充電。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動力蓄電池嚴禁拆卸入戶充電。鼓勵有條件的混合生產經營場所配置充電樁、充電柜等充電設施,充電樁、充電柜不得安裝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或充電場所原則上應設置于室外或建筑物毗鄰位置,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確有困難需設置于室內時,應設置于建筑物首層,采用無門、窗、洞口,耐火極限不少于2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少于1.5h的樓板與建筑物其他部位實施獨立防火分隔,獨立設置安全出口,并與建筑物首層其他安全出口錯位設置。第二十條 產權人、使用人、出租人、承租人(以下統稱裝修人)是建筑室內裝飾裝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實施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嚴格依法執行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設計單位、裝飾裝修企業和消防設計施工企業等規定要求。實施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前應告知物業服務人或者統一管理人,辦理登記手續,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物業管理人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在裝飾裝修登記手續辦理時向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告知裝飾裝修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按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開展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現場檢查,對裝飾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情況進行審查,對裝飾裝修工程涉及的施工作業、物料堆放等可能影響消防安全條件的行為進行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物業管理人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行為人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通過12345熱線等,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第二十一條 混合生產經營場所應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規范要求設置室內外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消防設施,分區設置火災聲光警報器或消防應急廣播。混合生產經營場所應依法落實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鼓勵聘請具備相應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從事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的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第二十二條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混合生產經營場所應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規范要求配備值班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等級的消防設施操作員資質。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并應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救援口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進行標識。產權人、使用人、出租人、承租人或統一管理人發現混合生產經營場所存在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等情形時,應當要求違法行為人或者責任人整改;違法行為人或者責任人拒不整改的,應當依法向消防部門舉報,由消防部門依法處理。除有特殊安防要求外,混合生產經營場所外墻廣告牌、燈箱不得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不得設置防盜網等障礙物。居住場所設置防盜網等設施時,應當根據逃生和滅火救援需要預留或者另行設置逃生窗口,鼓勵配置輔助疏散逃生設施。第二十四條 混合生產經營場所產權人、使用人、出租人、承租人或統一管理人發現場所內存在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或者相關責任主體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等情形的,應當根據約定要求違法行為人或者責任人整改,違法行為人或者責任人拒不整改的,混合生產經營場所產權人、使用人、出租人、承租人或統一管理人依法向消防部門舉報,由消防部門依法處理。第二十五條 混合生產經營場所出租人、承租人、使用人、統一管理人應依法組織生產經營期間的防火巡查,書面約定建立完善火災隱患排查整改機制,并落實以下要求:(一)現場工作人員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及時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二)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促,并對整改完畢的進行確認; (三)對于情況復雜、整改難度大的隱患,商定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經費來源;(四)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采取相應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五)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應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 (六)對消防部門責令改正的火災隱患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及時報告整改情況。 第二十六條 混合生產經營場所應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新員工上崗前必須組織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升各崗位員工檢查和整改火災隱患、撲救初期火災、組織引導人員疏散逃生、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培訓等“四個能力”。場所員工應主動維護工作區域及周邊安全疏散設施暢通,熟悉工作區域及相鄰區域消防設施器材分布,遇到火情后第一時間處置報告,組織引導現場人員就近疏散。第二十七條 出租人、承租人、使用人、統一管理人應當結合場所實際,共同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針對火災風險特點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分類明確報警、聯絡、滅火、疏散、救護等事項的人員分工、處置程序和具體措施。第二十八條 混合生產經營場所應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多種形式消防組織,加強與當地消防救援力量的聯勤聯動,定期組織開展消防演練。消防組織應每日進行實名制值班排班,建立24小時應急值守制度。發生火災后,出租人、承租人、使用人、統一管理人應當立即組織初期火災撲救,第一時間引導人員疏散,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第二十九條 鼓勵混合生產經營場所運用廣東社會消防安全管理平臺開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將室內外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建筑消防設施及視頻監控系統運行數據聯網接入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實現物聯控制功能,并通過省數據資源“一網共享”平臺實現視頻和物聯感知數據共享。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月*日起試行,試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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