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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消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規定
- 作者:消防檢測設備
- 發布時間:2021-08-27 09:28:06
- 來源:http://www.czhuaxialy.com/
- 點擊:503
陜西省消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規定
(暫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內部管理
第三章 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消防技術服務行為,維護消防技術服務市場秩序,促進提高消防技術服務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陜西省消防條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陜西省消防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陜西省境內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開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客觀獨立、合法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本規定所稱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企業。
本規定所稱消防技術服務從業人員是指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注冊執業的注冊消防工程師以及取得相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人員。
第四條 設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應急管理部有關從業條件的規定。
第五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主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遵守價格管理法律法規,按照服務內容和標準定價,不得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哄抬服務價格,杜絕惡性競爭和無序競爭。
第六條 省級消防救援機構建立陜西省消防技術服務執業信息管理平臺,公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關信息,記錄消防技術服務活動過程,提供信息查詢服務。在陜執業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通過陜西省消防技術服務執業信息管理平臺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第七條 鼓勵成立消防技術服務行業協會,加強自律管理,規范執業標準,促進提升服務質量。
消防技術服務行業協會不得從事營利性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不得以自身名義或者組織、指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行業壟斷。
第八條 積極鼓勵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參與社會消防工作和消防公益活動,由省級消防救援機構對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宣傳。
市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可以組織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能力評比,表彰成績優異的單位和個人,并頒發獎牌、證書。
第二章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條件
第九條 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服務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法人資格;
(二)工作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三)消防技術服務基礎設備和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設備配備符合附表1和附表2的要求;
(四)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兩人,且企業技術負責人由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擔任;
(五)取得消防設施操作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六人,其中中級技能等級以上的不少于兩人;
(六)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第十條 從事消防安全評估服務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法人資格;
(二)工作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一百平方米;
(三)消防技術服務基礎設備和消防安全評估設備配備符合附表1和附表3的要求;
(四)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兩人,且企業技術負責人由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擔任;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評估過程控制體系。
第十一條 同時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法人資格;
(二)工作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三)消防技術服務基礎設備和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設備配備符合附表1、附表2和附表3的要求;
(四)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兩人,且企業技術負責人由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擔任;
(五)取得消防設施操作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六人,其中中級技能等級以上的不少于兩人;
(六)健全的質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評估過程控制體系。
第十二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取得營業執照后,應當將機構和從業人員基本信息錄入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上傳《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承諾書》。機構和人員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五日內通過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予以變更。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加強人員管理。辭去公職或者離退休的消防領導干部和執法干部在離職五年內,其他干部在離職三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地區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聘任,從事相關營利活動。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社會組織執業,不得在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兼職。
第十三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設立技術負責人,對本機構消防技術服務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對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進行技術審核。技術負責人應當具備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承接業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明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的技術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同一單位(場所)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年度檢測服務項目應由不同的項目負責人負責。
第十四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工作程序、收費標準、執業守則、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書、投訴服務電話等內容。
第三章 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第十五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執業準則和《陜西省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指導導則》要求,開展下列技術服務活動,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一)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可以從事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活動。
(二)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可以從事區域消防安全評估、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大型活動消防安全評估、火災事故技術分析等活動以及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傳培訓等方面的咨詢活動。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可以作為消防救援機構實施消防監督管理和單位(場所)開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據。
第十六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要及時將服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告知委托人,制定整改方案,按照合同約定,明確整改責任。對因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約定或者未落實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造成隱患久拖不改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轄區內縣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如實記錄服務情況,對關鍵環節、內容留存影像或者確認文件等印證資料,根據服務項目建立消防技術服務檔案,依照國家規定期限保管。
消防技術服務檔案應當包括消防技術服務項目檔案目錄、項目合同、執業過程原始記錄表單、現場影像資料、書面結論文件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消防技術服務合同分為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三類。其中,消防設施檢測合同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對服務對象消防設施進行全系統檢測。如服務對象消防設施屬于整體建筑消防設施一部分的,應當一并檢測火災報警及聯動控制器、消防水泵等重要共用消防設施;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合同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對服務對象消防設施進行全面維護保養。存在例外情形的,應當在維護保養合同中明確約定維護保養范圍,但不能排除場所實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消防水系統;消防安全評估合同應當約定按照相關行業標準內容對被評估單位進行整體評估。
第十九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消防技術服務合同完成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將合同信息和項目基本情況錄入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涉及商業秘密的,可將涉密信息處理后上傳。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轉包、分包消防技術服務項目。
第二十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活動,其項目負責人和消防設施操作員必須到場執業,由項目負責人對整體服務質量負責。
第二十一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應當使用陜西省消防技術服務執業信息管理平臺,動態記錄工作流程、軌跡,上傳資料佐證,確保執業全過程在電子圍欄范圍內完成。
(一)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開展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時,應當按要求如實記錄原始檢測數據,根據檢測結果出具檢測報告。
(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開展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時,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的類別制定工作計劃,明確維護保養的內容和周期,如實記錄維護保養情況,在項目完成后出具維護保養報告,匯總檔案資料,逐項建立臺賬。
(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開展消防安全評估時,應當如實記錄現場檢查、測試情況,綜合判定評估消防安全等級,提出科學、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消防安全建議,出具消防安全評估報告。
第二十二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時,應當制作包含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稱、項目負責人、維護保養服務期限以及聯系電話等信息的標識,在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自動消防設施設備用房等場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應當由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執業印章,同時加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印章。不得使用印鑒、私章等代替簽名,不得由他人代簽。
第二十四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完成之日起五日內,將相關原始記錄表單、書面結論文件等信息錄入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和陜西省消防技術服務執業信息管理平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消防救援機構依法進行的監督管理應當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或阻撓。
第二十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對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監督檢查時,應當檢查該單位是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陜西省消防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對于未落實全面檢測的單位,按照《陜西省消防條例》第六十條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督檢查主要類型有:
(一)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從業條件進行實地核查;
(二)結合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對消防技術服務質量實施監督抽查;
(三)根據上級安排部署或工作需要實施的專項檢查;
(四)對舉報投訴和交辦移送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從業行為進行核查;
(五)開展火災事故調查時,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責任倒查;
(六)根據其他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聘請信用良好、執業規范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參與專項檢查。
第二十八條 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滿足相應的從業條件;
(二)是否建立健全質量管理、消防安全評估過程控制體系;
(三)從業人員是否熟悉掌握相關技能;
(四)是否建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消防技術服務項目檔案;
(五)注冊消防工程師是否同時在兩個(含本數)以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執業,是否在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兼職;
(六)對消防技術服務項目進行抽查;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條件監督檢查可以使用《消防監督檢查記錄(其他形式消防監督檢查適用)》。
第二十九條 對消防技術服務項目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合同內容是否包含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要素;
(二)從事相關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三)是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相關人員是否到場執業;
(四)是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服務質量是否達到標準要求,消防設施是否能正常運行;
(五)是否按要求在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備案服務合同和服務項目;
(六)是否通過陜西省消防技術服務執業信息管理平臺出具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結論文件;
(七)是否在經其維護保養的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
第三十條 對僅滿足從業最低條件,但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數量較多的機構,應當提高抽查比例,重點檢查其項目負責人、消防設施操作員是否到場執業,服務質量是否達標。
對進陜執業的外省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重點檢查其是否以本機構名義、指派本機構從業人員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對在陜執業的外省注冊消防工程師,重點檢查注冊消防工程師本人是否到場執業。
第三十一條 對社會單位開展監督檢查時,如該單位設有自動消防設施,應當同時檢查其消防設施運行情況和維護保養服務情況。
第三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應當對為起火單位(場所)提供服務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責任倒查。
責任倒查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抽查內容實施。
第三十三條 對消防技術服務項目開展監督檢查時,應綜合對比該技術服務項目合同實際執行價格與企業公示(備案)價格、同行業同類型項目執行價格和行業自律指導價。如發現該項目(按照面積計算)的服務單價,低于企業公示(備案)價格、同行業同類型項目平均執行價格或行業自律指導價達到50%以上的,納入重點監管范圍,重點檢查其服務執業行為是否達標。
第三十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發現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具備從業條件或違法違規執業的,應當責令改正,并依法查處。不具備從業條件的,不得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違法違規執業的,在改正期內不得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開展新項目執業活動。
第三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參與、干擾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正常執業活動。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利用職務接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財物,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對違反規定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責任。
第三十六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認為消防救援機構監督執法過程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七條 省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建立信用管理機制,統籌全省消防技術服務信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在其門戶網站建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管理專欄,定期公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監管情況,更新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評價結果,主動曝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良信用情況,以便企業、公眾和相關部門查詢。
第三十八條 縣級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監督檢查情況,依托“陜西省消防技術服務執業信息管理平臺”,建立本轄區(含在注冊地及執業地在轄區范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報當地市級消防救援機構統一評價,劃分信用等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評價等級發生變更時,由“陜西省消防技術服務執業信息管理平臺”向信用主體發出提示信息。
第三十九條 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信用評價要綜合考慮其從業條件、執業情況以及參與社會消防工作、消防公益活動情況,加大對信譽良好機構的宣傳力度。
第四十條 消防技術服務信用管理包括積分制管理、評級管理、紅黑名單制管理等。
第四十一條 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行信用積分制管理依據《陜西省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積分管理細則(試行)》,對每項一級指標在分數權重范圍內分別計分,綜合評定該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得分。
第四十二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評價基礎分為100分,包括監管信息(40分)、服務質量(45分)、服務能力(15分)等三個一級指標。鼓勵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通過加分項提升評價總分。
第四十三條 信用評價以自然年為一個記分周期,首次記分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截止當年12月31日,下一個記分周期從次年的1月1日起算。
第四十四條 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涉及信用評價扣分的構違法行為,如該機構注冊地不在轄區范圍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市級消防救援機構在三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該機構注冊地的市級消防救援機構,由其統一扣分處理。
對一個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扣分,合并計算。
經消防救援部門批準修復的,對該項對應的信用扣分予以清除。
第四十五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評價分為四個評價等級,90分及以上為A級(優秀,以紅色表示)、75分(含)—89分為B級(良好,以綠色表示)、60分(含)—74分為C級(一般,以黃色表示)、60分以下為D級(較差,以黑色表示)。
對評定為A級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列入消防技術服務“紅名單”,優先推介;對評定為D級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列入消防技術服務“黑名單”,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格。
信用評價等級按照上一年度信用管理得分情況綜合評定,本年度內有效。
第四十六條 鼓勵參照信用評價等級選擇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承接消防技術服務項目:
(一)鼓勵政府購買消防技術服務以及省級以上重大建設項目選擇A級機構;
(二)鼓勵A級要求以外的其他消防技術服務項目選擇B級機構;
(三)鼓勵中小型消防技術服務項目選擇C級機構。
第四十七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10日前,向本單位注冊地的市級消防救援申報自評得分。逾期未申報的,其自評得分按零分計算。
市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自評申報以及監督管理情況,對注冊地在轄區范圍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信用評價,于每年2月1日統一在本單位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期為十五日。
第四十八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其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機構注冊地的市級消防救援機構提出復查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復查認定。對復查認定不服的,可以向省級消防救援機構提出復核申請。
第四十九條 信用評價公示期間符合以下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可以向其注冊地的市級消防救援機構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一)屬于行政處罰扣分項目;
(二)自違法行為認定之日至申請修復期間未產生新的同類違法行為;
(三)已糾正違法行為、消除不良影響。
第五十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申請信用修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表;
(二)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件的復印件;
(三)罰款繳納憑證、失信問題整改完成證明材料;
(四)消防信用承諾書。
第五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受理申請人提交的信用修復申請材料,應當對材料的完整性進行檢查。提交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全材料。
第五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信用修復申請后十五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不予信用修復,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于符合條件的,確認信用修復,并在本單位門戶網站進行信用修復公示,公示期為五日。
公示期間無異議的,由消防救援機構制作信用修復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并報省級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申請人對消防救援機構不予信用修復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不予信用修復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省級消防救援機構提出異議申請。
第五十三條 利害關系人對信用修復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信用修復確認的消防救援機構提出異議申請。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核查處理。
第五十四條 市級消防救援機構要按照轄區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注冊情況,建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管理臺賬,并報省級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第五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將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評價結果納入“雙隨機”監督抽查范圍,根據信用評價等級對其執業行為分級分類監管。
對A級機構,抽查比例設置為規定抽查比例的25%;對B級機構,抽查比例設置為規定抽查比例的50%;對C級機構,按規定的抽查比例檢查。
第五十六條 對A級和B級機構,消防救援機構可以采取以下激勵性措施:
(一)向社會公開推介;
(二)對其辦理的變更事項予以優先辦理,適用容缺受理等制度;
(三)參與消防法規、規章、技術標準的制修訂活動;
(四)優先安排參加消防管理、交流、服務活動;
(五)在申請政策支持事項、評優評先活動中,予以優先考慮;
(六)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第五十七條 對C級機構,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向有關政府部門發出信用監管提示,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其辦理的變更事項不適用容缺受理等制度;
(二)在申請政策支持事項、優惠政策等方面,予以從嚴審查;
(三)禁止參與消防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制修訂等活動;
(四)禁止參與消防政策性技術活動;
(五)取消消防救援機構組織的表彰獎勵活動評優資格;
(六)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其他懲戒性措施。
第五十八條 對于D級機構,除采取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的懲戒性措施外,還應向有關政府部門發出信用監管警示,并告知其服務對象。
第五十九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注冊消防工程師按照《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要求實行信用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規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由陜西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1年X月XX日起試行。
附:陜西省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積分管理細則(試行)
陜西省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積分管理細則(試行)
序號 | 一級指標 | 權重 | 二級指標 | 權重 | 賦分說明 | 數據來源 |
1 1 1 |
監督信息 監督信息 監督信息 |
40 40 40 |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
35 35 35 |
1.不符合應急部規定的從業條件,違規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情節嚴重的,扣40分; 2.經其維修、保養的建筑消防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發生火災時未發揮應有作用,導致傷亡、損失擴大的,每起扣20分; 3.出具失實文件造成較大損失的,每起扣10分; 4.出具虛假文件受到行政處罰的(指故意提供與事實不符的消防安全技術文件,包括偽造證明文件及出具形式合法而內容虛假的文件),每起扣10分; 5.惡意破壞市場秩序或者因未按標準執業被服務對象投訴,造成嚴重影響的,每起扣10分; 6.不具備從業條件,限期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間仍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每起扣10 分; 7.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受到行政處罰的,每起扣10 分; 8.所屬注冊消防工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社會組織執業受到行政處罰的,每起扣10分; 9.指派無相應職業資質人員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受到行政處罰的,每起扣10 分; 10.轉包、分包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受到行政處罰的,每起扣10分; 11.冒用其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義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受到行政處罰的,每起扣10分; 12.經維修、保養的建筑消防設施質量嚴重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有以下行為之一的, 每項扣10分: 1)火災報警及聯動控制器不能正常運行的; 2)消防管網無水的; 3)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等重要消防設備不能正常聯動的; 4)終端設備故障率超過20%的。 13.向擬申請注冊的注冊消防工程師提供虛假注冊申請材料受到行政處罰的,每起扣10分; 14.未設立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受到行政處罰的,每起扣5分; 15.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未簽章受到行政處罰的,每起扣5分; 16.承接業務未依法與委托人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或者未在五日內錄入系統受到行政處罰的,每起扣5 分; 17.未備案注冊消防工程師變更情況或者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目錄、書面結論文件受到行政處罰的,每起扣5分; 18.未建立消防技術服務檔案受到行政處罰的,每起扣5分; 19.未公示營業執照、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等事項受到行政處罰的,每起扣 5分; 20.未在經其維修、保養的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及泵房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受到行政處罰的, 每起扣5分; 21.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基本信息發生變化,未在五日內錄入系統受到行政處罰的,每起扣5分。 |
市級消防救援 機構統計 市級消防救援 機構統計 市級消防救援 機構統計 |
督辦整改 | 5 |
1.存在違法行為逾期未改或者拒不整改的,每次扣1分; 2.被其他部門抄告存在消防違法行為的,每次扣1分。 |
市級消防救援 機構統計 |
|||
2 | 服務質量 | 45 |
服務 滿意度 |
6 |
1.受到服務單位非常不滿意評價的,每起扣2分; 2.受到服務單位不滿意評價的,每起扣1分。 |
各機構自主申報,由市級消防救援機構核查統計 |
投訴舉報 | 4 | 受到服務對象投訴舉報,經消防救援機構核查屬實的,每起扣1分。 |
市級消防救援 機構統計 市級消防救援 機構統計 |
|||
服務 規范性 服務 規范性 |
35 35 |
1.項目負責人、消防設施操作員未實地到場工作的(含到場人員與書面或系統記錄不符),每人次扣2分; 2.過程性記錄不規范,存在記錄格式不符合要求、記錄內容與結果不一致或代簽名等問題的,每處扣2分; 3.結論性文件不規范,存在格式不符合要求、代簽或者或缺項漏項錯項尚不構成違法的,每處扣2分; 4.未使用“陜西省消防技術執業信息管理系統”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每起扣3分; 5.在“陜西省消防技術執業信息管理系統”備案的基本信息數據與實際不符的,每項扣2分; 6.在“陜西省消防技術執業信息管理系統”備案信息不全的,每項扣1分; 7.在“陜西省消防技術執業信息管理系統”備案的過程性文件不規范,存在缺項漏項或與實際不符等情況的,每項扣1分; 8.在“陜西省消防技術執業信息管理系統”備案的結論性文件不規范,存在缺項漏項或與實際不符等情況的,每項扣1分。 |
||||
3 3 |
服務能力 服務能力 |
15 15 |
企業規模 | 1 | 注冊資本≥300萬的,得1分;≥100萬的,得0.75分;≥50 萬,得0.5分;小于50萬的,得0.25分。 |
各機構自主申報,由市級消防救援機構 核查統計 |
人力資源 |
9 |
1.一級消防工程師人數≥7人的,得3分;≥5人的,得2分;≥3人的,得1分;小于3人的不得分; 2.高級消防設施操作員≥6人的,得3分;≥4人的,得2分;≥2人的,得01分;小于2人的不得分; 3.中級消防設施操作員≥20人的,得3分;≥15人的,得2分;≥10人的,得1分;小于10人的不得分。 |
||||
從業規模 |
3 |
1.機構經營年限≥10年的,得1分;≥5年的,得0.75分;≥3年的,得0.5分;3年以下的得0.25分; 2.年度服務項目≥50個的,得1分;≥30個的,得0.75分;≥20個的,得0.5分;≥10個的,得0.25分;10個以下的不得分; 3.年度服務總收入≥400萬元的,得1分;≥200萬元的,得0.75分;≥100萬元的,得0.5分;100萬元以下的不得分。 |
各機構自主申報,由市級消防救援機構核查統計 | |||
設備設施 配備 |
2 | 正確配備全部儀器設備組數(標準見附表2)≥6組的,加2分;≥4組的,加1分;≥2組的,加1分;2組以下的不得分。 | ||||
5 5 |
加分項 加分項 |
20 20 |
資質擴展 能力 |
1 | 維保企業具有消防施工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加1分;二級資質的,加0.5分;無資質的不加分。 |
各機構自主申報,由市級消防救援機構核查統計 各機構自主申報,由市級消防救援機構核查統計 |
國際體系 認證 |
3 | 同時具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環境管理體系認證三種證書的,加3分;具備兩種證書的,加2分;具備一種證書的,加1分。 | ||||
企業資信 等級 |
1 | 企業資信評級為“AAA”級的,加1分;評級為“AA”級的,加0.5分;評級為“A”級的,加0.25分;其他不加分。 | ||||
納稅信用 等級 |
1 | 被稅務機關評為A級納稅人的,加1分;B級納稅人的,加0.75分;C級納稅人的,加0.5分。 | ||||
消防技術服務公益活動 | 1 | 參加由市級以上消防救援救援認定的消防技術公益服務活動,每參加一次加0.5分,最高不超過1分。 | ||||
聯合檢查 | 1 | 參加由市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組織的消防安全檢查工作,每參加一次加0.5分,最高不超過1分。 | ||||
參加消防行業組織 | 1 | 參加消防技術服務行業組織的,加1分。 | ||||
執業人員 | 10 |
1.超過8名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每增加一名,加0.5分,最高不超過2分; 2.超過7名高級消防設施操作員,每增加一名,加0.2分,最高不超過2分; 3.超過21名中級消防設施操作員,每增加一名,加0.1分,最高不超過2分; 4.每增加一名高級技師級消防設施操作員,加0.5分,最高不超過2分; 5.每增加一名技師級消防設施操作員,加0.2分,最高不超過1分。 |
||||
標準編制 | 1 | 參與省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組織的標準編制工作,加1分。 |
消防技術服務基礎設備配備要求
序號 | 設備名稱 | 單位 | 配備數量 | 備注 |
1 | 計算機 | 套 | 3 | 每套中包括光盤刻錄機、移動存儲器各1個 |
2 | 打印機 | 臺 | 1 | 激光打印機 |
3 | 傳真機 | 臺 | 1 | 適用普通紙 |
4 | 照相機 | 臺 | 3 | 不低于800萬像素 |
5 | 錄音錄像設備 | 個 | 2 | 用于現場記錄,記錄時間不少于10h |
6 | 對講機 | 對 | 2 | 通話距離不小于1000m;含防爆型一對 |
7 | 消防技術服務專用車輛 | 臺 | 2 | 滿足裝載相關專業設備和開展消防技術服務要求,并設置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標識 |
8 | 個人防護和勞動保護裝備 | 按照實際需要配備 | ||
注:打印機、傳真機等可配備同時滿足相應要求的一體機。 |
附表2: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設備配備要求
序號 | 設備名稱 | 單位 | 配備數量 | 備注 |
1 | 秒表 | 個 | 3 | 量程不小于15min;精度:0.1s |
2 | 卷尺 | 個 | 4 | 量程不小于30m;精度:1mm;2個。量程不小于5m;精度:1mm;2個 |
3 | 游標卡尺 | 個 | 3 | 量程不小于150mm;精度:0.02mm |
4 | 鋼直尺 | 個 | 3 | 量程不小于50cm;精度:1mm |
5 | 直角尺 | 個 | 3 | 主要用于對消防軟管卷盤的檢查 |
6 | 電子秤 | 個 | 1 | 量程不小于30kg |
7 | 測力計 | 個 | 1 | 量程:50N∽500N;精度:±0.5% |
8 | 強光手電 | 個 | 4 | 警用充電式,LED冷光源 |
9 | 激光測距儀 | 個 | 3 | 量程不小于50m;精度:3mm |
10 | 數字照度計 | 個 | 3 | 量程不小于2000Lx;精度:±5% |
11 | 數字聲級計 | 個 | 3 | 量程:30dB∽130dB;精度:1.5dB |
12 | 數字風速計 | 個 | 3 | 量程:0m/s∽45m/s;精度:±3% |
13 | 數字微壓計 | 個 | 1 | 量程:0Pa∽3000Pa;精度:±3%,具有清零功能,并配有檢測軟管 |
14 | 數字溫濕度計 | 個 | 1 | 用于環境溫濕度檢測 |
15 | 超聲波流量計 | 個 | 1 | 測量管徑范圍:0mm∽300mm;精度:±1% |
16 | 數字坡度儀 | 個 | 1 | 量程:0°∽±90°;精度:±0.1° |
17 | 垂直度測定儀 | 個 | 1 | 量程:0mm∽500mm;精度:±0.2μm |
18 | 消火栓測壓接頭 | 套 | 3 | 壓力表量程:0MPa∽1.6MPa;精度:1.6級 |
19 | 噴水末端試水接頭 | 套 | 3 | 壓力表量程:0MPa∽0.6MPa;精度:1.6級 |
20 | 接地電阻測量儀 | 個 | 2 | 量程:0Ω∽1000Ω;精度:±2% |
21 | 絕緣電阻測量儀 | 個 | 2 | 量程:1MΩ∽2000MΩ;精度:±2% |
22 | 數字萬用表 | 個 | 3 | 可測量交直流電壓、電流、電阻、電容等 |
23 | 感煙探測器功能試驗器 | 個 | 3 | 檢測桿高度不小于2.5m,加配聚煙罩,內置電源線,連續工作時間不低于2h |
24 | 感溫探測器功能試驗器 | 個 | 3 | 檢測桿高度不小于2.5m,內置電源線;連續工作時間不低于2h |
25 | 線型光束感煙探測器濾光片 | 套 | 1 | 減光值分別為0.4dB和10.0dB各一片:具備手持功能 |
26 | 火焰探測器功能試驗器 | 套 | 1 | 紅外線波長大于或等于850nm,紫外線波長小于或等于280nm。檢測桿高度不小于2.5m |
27 | 漏電電流檢測儀 | 個 | 1 | 量程:0A∽2A;精度:0.1mA |
28 | 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 | 個 | 1 | 可檢測一氧化碳、氫氣、氨氣、液化石油氣、甲烷等可燃氣體濃度 |
29 | 數字壓力表 | 個 | 1 | 量程:0MPa∽20MPa;精度0.4級;具有清零功能 |
30 | 細水霧末端試水裝置 | 套 | 1 | 壓力表量程:0MPa∽20MPa;精度:0.4級 |
注:其他常用五金工具、電工工具等,按實際需要配備。 |
附表3:
消防安全評估設備配備要求
序號 | 設備名稱 | 單位 | 配備數量 | 備注 |
1 | 計算機 | 套 | 2 | 滿足評估業務需要 |
2 | 評估軟件 | 套 | 2 | 滿足評估業務需要〔評估需要的軟件包括而不僅限于:人員疏散能力模擬分析軟件、煙氣流動模擬分析軟件(CFD)、結構安全計算分析軟件等〕 |
3 | 煙氣分析儀 | 臺 | 1 | 滿足評估業務需要 |
4 | 煙密度儀 | 臺 | 1 | 滿足評估業務需要 |
5 | 輻射熱通量計 | 臺 | 1 | 滿足評估業務需要 |
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服務信息公示牌

備注:公示牌尺寸為900mm×500mm,統一在消防控制室及泵房公示。
附表5:
信用修復申請表
申請單位名稱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申請日期 | ||
經辦人 | 聯系電話 | ||
失信行為認定部門 | |||
擬修復的失信行為 |
**年**月**日,我單位因****行為受到**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編號:***),并扣除信用積分**分。 以上違法行為已全部整改完畢,現申請信用修復,修復信用評分**分。 |
||
整改情況 | (可附頁) | ||
真實性承諾 |
本單位承諾所填寫內容和提交相關材料真實有效,否則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并在相關信用平臺中記入信用記錄。 簽字(蓋章): |
||
備注 |
1.申請人提出信用修復申請時,應提交工商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復印件并加蓋公章,由法人授權委托的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2.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可填寫工商注冊號或組織機構代碼。
附表6:
信用修復決定書
申請單位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申請日期 | ||
申請辦理人 | 聯系電話 | ||
有關情況 | **年**月**日,**單位因****行為受到**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編號:***),并扣除信用積分**分。 | ||
審查情況及決定 | |||
整改審查情況 | |||
信用修復決定 |
□同意修復,對該記錄撤銷并公示。 □不同意信用修復。 (認定單位名章) 年 月 日 |
||
備 注 |
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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